上位法優于下位法也就是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,以上位法為據,不再適用下位法。
1.上位法優于下位法
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,以上位法為據,不再適用下位法。
效力層級:
(1)憲法;法律;行政法規;地方性法規;;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;
(2)省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;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、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。
2.特別法優于一般法
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,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,適用特別規定。
比如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是專門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法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則為一般法,二者規定不一致的,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,應優先適用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。
3.新法優于舊法
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,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,適用新的規定。
比如《民法通則》是舊法,《民法總則》是新法,二者對同一內容規定不一致的,原則上應適用《民法總則》的規定。
4.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
(1)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,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,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。
(2)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,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,由國務院裁決。
(3)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(或者規章)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,由制定機關裁決。
5.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
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,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,由國務院提出意見,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,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;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,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。
部門規章之間、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,由國務院裁決。
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,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,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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